一中兩憲:兩岸和平的起點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教授/民主行動聯盟發起人
2005年8月17日,我以〈一中兩憲,歐盟經驗〉為題,在《聯合報》上發表了一篇專題,引起許多網友的熱烈討論,認為這不失為解開兩岸困局的可行之道。我立刻下定決心,針對此一主題撰寫一本書,題為《一中兩憲:兩岸和平的起點》,今天我願意藉民主行動聯盟舉辦「台灣光復六十四週年與兩岸和平研討會」的機會,進一步說明我的這項主張:
描述兩岸政治現實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一中兩憲」並不等同於「一國兩憲」。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政府建立的依據,它規定國家最高機關之組織、產生、活動範圍、以及相互關係,與各部門所處地位。只有主權獨立的國家才有憲法,所以憲法的意義,完全是針對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言,沒有主權即不能稱之為國家,只能稱之為政治實體,因為在它的上面還有一個更高的統治權,例如:香港與澳門特區只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沒有憲法;德國在戰敗後,也只有基本法而沒有憲法。同理,殖民地或未獨立的自治領土都沒有憲法。
嚴格來說,一個國家之內只能存在一部憲法,所以,如果我們說「一國兩憲」,便是矛盾不通的概念,不符合政治學的基本原理。可是,「一中兩憲」則不然。它只是在描述當前海峽兩岸客觀的政治現實。更清楚地說,自從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之後,海峽兩岸便分別各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兩部憲法都是建立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之上,雙方並個自據此而建立一個「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府間並沒有簽訂任何的和平協定。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是一個「處於內戰局面的既成事實的地方政府」(a consolidated 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in a civil war situation),是一個有限制地位(limited status)的政府。它雖然能夠與外國簽署條約,並履行若干的國際責任和義務,也能夠在它有效控制的領土上承擔一般國家的任務,但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對等政治實體
然而,如果海峽兩岸當局都能夠接受「一中兩憲」的政治現實,雙方便能夠以之作為基礎,展開平等的協商和談判。中共《反國家分裂法》第七條說:「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對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民而言,台灣海峽兩岸若要進行「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則雙方必須是「對等的政治實體」。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所謂政治實體就是指國際法人,其中有完整的或不完整的:前者指國家,後者指除國家以外的其它之國際法人。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台灣雖然具備所有成為一個國家的要件,但無法獲得國際社會普遍的接納,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特別是得不到聯合國的承認,故為「不完整的國際法人」。雖然國際上也有少數國家與其交往,但嚴格來說,它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台灣雖然是「不完整的國際法人」,然而,如果海峽兩岸都能接受「一中兩憲」的原則,雙方便可以「對等的政治實體」的地位,展開「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台灣的最大權益,也才能解除許多台灣人民「談判即是投降」,「協商就會被吃掉(統一)」的疑慮。
高度自治的制度
《反國家分裂法》第五條說:「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什麼叫做「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呢?是像香港或澳門的「一國兩制」嗎?坦白說,「一國兩制」對台灣人民並沒有多大的吸引力。2005年4月30日,國民黨主席連戰率領訪問團赴大陸的「和平之旅」,建議海峽兩岸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用「一中各表」的方式,展開協商與談判。接著,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到大陸進行「搭橋之旅」,提出「兩岸一中」的主張;新黨主席郁慕明訪問大陸時,認為「一國兩制」已經被污名化,為了有所區隔,他刻意提出「一中兩制」的概念。泛藍三黨對「一個中國」雖然都有共識,但在台灣執政的民進黨卻是冷漠以對。馬英九當選國民黨主席之後,提出「一國兩區」,泛綠陣營立即質問他:「2008年到底是想選總統,還是選區長?」
泛藍陣營的這許多主張,都不脫「一國兩制」的格局,都很難為泛綠陣營所接受,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擔心:這種主張很可能使台灣「香港化」,淪為大陸統治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相反的,如果海峽兩岸都能接受「一中兩憲」的現實,彼此承認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台灣不必接受「一國兩制」,也不必像香港那樣,在「中華民國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再制訂一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雙方便能夠打破統獨對立的僵局,展開協商和談判。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一中兩憲」是建構兩岸間和平關係的起點,而不是最終目標。如果我們以之作為兩岸關係的終極目標,則會陷入「兩國論」的對立困局。相反的,如果我們以之作為兩岸和平的起點,我們便可以借重歐盟經驗,逐步建構兩岸間和平穩定的關係。
第三主體
國內雖然也有人提倡「歐盟模式」或「一中歐盟化」,其實「歐盟」並不是固定的模式。依照1991年簽訂的「馬斯垂克條約」,它是「歐洲人民間不斷建立更緊密關係之過程的一個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法國外交部顧問莫內為了消弭法、德兩國之間的宿仇,倡議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將兩國間煤和鋼鐵的產生和銷售置於一個「超國家組織」的管轄之下。從1950年代開始,逐步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才發展成今天的歐洲聯盟。
這種「超國家組織」的「共同體」,是參與國家之外的「第三主體」,所有參與者都可以考量雙方的利益,視雙方的需求,讓渡出一部份的國家主權,以建立不同性質的共同體。在建立「共同體」的過程中,並沒那一方被「統一」掉。這種「統中有獨,獨中有統」的做法,可以說是解決兩岸紛爭的最理想方式。
主權讓渡
要以「共同體」來建立兩岸之間的合作關係,立刻就會碰到獨派人士的疑慮:主權「讓渡」的前提是:所有參與「讓渡」的國家都擁有主權,而且也都承認對方的主權,在中國執政者眼中台灣沒有主權,它也從不承認台灣的主權,既然沒有,那來讓渡?
在政治學上所謂的「主權」,可以從「實質主權」和「國際承認」兩方面來看:前者是以有效統治作為國家存在之要件,包括:用民主合法的程序取得政權,行政命令之執行,擁有司法審判權,保有自己的關稅,發行本身的錢幣,對外簽訂條約等等。就這個意義而言,中華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國家,擁有各式各樣的「實質主權」。
然而,一個國家還必須得到「國際承認」,才算是一個正常國家。目前,中華民國只跟二十七個國家有外交關係。在這些國家眼裡,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跟美國沒有外交關係,所以美國國務卿鮑爾曾經公開宣布,在他看來,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兩岸共同市場
倘若海峽兩岸當局都能接受「一中兩憲」的主張,用「共同體」的方式,逐步建構兩岸間的和平架構,雙方所要讓渡的主權當然是「實質主權」。所謂「中國」既包括「中華民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還包括各種有待建構的各種「共同體」,而形成所謂的「整個中國」。
2005年4月,國民黨主席連戰到大陸進行「和平之旅」時,建議成立「兩岸共同市場」。其實,早在四年之前的2001年5月初,前行政院長蕭萬長率領由國內經貿科技產業龍頭組成的訪問團,赴大陸展開「溝通之旅」時,在北京大學的座談會上便曾經宣示「兩岸共同市場」的構想與做法。然而,「兩岸共同市場」的構想,源自於「歐盟模式」。在北京眼中,「歐盟模式」由經濟統合邁向政治統合的經驗,隱含「兩國論」精神,為中共所無法接受,所以中共方面反應冷淡。
如果以我所主張的「一中兩憲」作為基礎,大家接受兩岸關係的現狀,雙方承認彼此為「對等的政治實體」,我們就可以找到一個彼此互相信任的起始點,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兩岸共同市場」。如此一來,所有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是未來兩岸經濟合作最佳的可行模式。
以憲法保障民主
「一中兩憲」的主張,是建立在憲政自由主義的精神之上,認為:憲法是檢驗兩岸關係發展最重要的指標。我十分瞭解:中共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其前文又指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這樣的憲法跟在台灣所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如油水之不能相容,目前兩岸根本沒有統一的條件。
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憲法也是人訂的。不僅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曾經多次修改;即使是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有1949年的「共同綱領」,以及1954、1975、以及1978等不同的版本。
目前大陸官方已在《人民日報》等報章上發表社論,表示要推動「新文化運動」,邁向「新民主」。這一波的「新文化運動」,不論是由上而下發動的,或是由下而上自生的,將來如果有任何的民主成果,包括開放公職民選、組織政黨、改革司法、黨政分離、開放媒體等等,也一定要落實到憲法的層次上,以憲法來保障民主。
「一中兩憲」的重要涵義之一,就是以憲法做為檢驗兩岸關係的標準,雙方各自堅持自身憲法中所宣示的「一個中國原則」,但也各自保持修憲的權利。目前,我們可以用它建立各式各樣的「共同體」,來建構兩岸間和平穩定的關係;將來可以借重歐盟經驗,看未來時局的發展,依民主的程序,決定要不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之外,再制定一部「中國憲法」。逐步達到統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