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區

2007-09-08 20:43:58
「法權」的概念及相關評論 -- 《淺談法律》附錄

 

以下節譯部分英美學者的觀點來補充拙作

 

1.     Dicey的詮釋

 

以下這一段節譯自《維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Rule_of_law:《概述》)。原文請用所示網址自行搜尋。

 

「『法權』是一個政治學和政治運作的原則。狄西教授在他的《憲法原理》中,對此做了經典的闡釋(該書第10版,1959:187頁及以下數頁)。狄西教授認為以下三個原則共同建立『法權』制度(譯註1):

 

1)     一般法律絕對不受任何權力或勢力的影響;

2)     在一個社會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或在一個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須接受(正規)法庭的依法審理。

3)     『憲』的基礎是法庭所詮釋及保障的個人權利(譯註2)。

 

-- Halsbury' Laws of England, 《憲法及人權6腳註1

 

2.     Adams的詮釋

 

以下這一段節譯自《維基百科》(同上)。原文請用所示網址自行搜尋。

 

州各級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其立法部門不得行使行政權,亦不得行使司法權;其行政部門不得行使立法權,亦不得行使司法權;其司法部門不得行使立法權,亦不得行使行政權。此原則之目的在確保州各級政府(之運作)皆為法治而不會淪於人治

 

麻薩諸塞州州憲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 Part The First, art.麻麻薩諸塞州麻麻薩諸塞第義第第一手第一部XXX(30)( 1780 )

 

3.     Fuller的詮釋

 

以下這一部分節譯自What is the Rule of Law?一文的第II節(Yu/Guernsey 2007, http://www.uiowa.edu/ifdebook/faq/Rule_of_Law.shtml)。原文請用所示網址自行搜尋。

 

在他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一書中,美國法學家Fuller, L.列舉了八個法權的要素。Fuller教授認為一般學者公認它們是一個社會邁向法權制度所必需的條件:

 

1.    社會立有法律,而且社會所有成員,包括政府官員,都應該遵守這些法律

2.    法律必須明文規定 

3.    法律效力必須是預告式。也就是說,法律只能在經過(立法機構)完成立法程序後才能產生效力。例如,即使法律明文禁止某個行為,但在此法條完成立法程序前,法院不得對觸犯該法條者定罪。 

4.    法律條文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清晰性以避免不公正的執法。

5.       法律條文必須避免自相矛盾。  

6.       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的行為或措施。 

7.    法律必須能維持一段合理的時間,使人民能依規定養成習慣;另一方面,當社會或政治形勢有所改變時,法律也必須能做適時的修改。 

8.    官方行動和措施必須符合已公佈的規則。 

 

4.     法權概念的爭議

 

以下這一部分節譯自What is the Rule of Law?的第IV節(Yu/Guernsey 2007,http://www.uiowa.edu/ifdebook/faq/Rule_of_Law.shtml)。原文請用所示網址自行搜尋。

 

A.        以法律為統治標準

 

法權一詞蘊含本身為社會中最高權力或統治者 法權的理念即:

 

沒有任何人或政府部門高於民選官員所制定的法規。 ...

 

因此,法權理應促進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想

 

批評法權概念的人認為:

 

法權制度造成一群有權力透過律來操縱社會事務的統治精英

 

如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及批判法學研究思潮領袖Horwitz, M. J. 指出:

 

由於宣揚程序正義(法權制度)使得工於心計的人精打細算的人、以及有錢有勢的人得以操縱法律程序的形式來謀取私利

同意這個觀察的學者認為

 

法律條文是『非固定(內容),也就是說,法律條文的內容並沒有清晰或客觀的意義

 

因而,法律不可能有效的限制政府的濫權。因為,一個社會的權力結構才是決定如何解決和法律相關議題及問題的仲裁。後兩者不是法律本身所能解決。

 

由於統治精英群左右對法律的詮釋和執行,所謂的法權只不過給已存在的制度及權力結構帶來正當性而已...

 

(以下有一段支持法權」論學者對以上批判的回應。略去。)

 

B. 法權其他受限之處」

 

(略去 )

 

C.  法律和發展中國家:法律移植

 

(本小節討論「法律移植」的概念;發展中國家「法權」和其文化經濟政治等環境的關係;以及法權」和全球化(意識型態)的關係。略去 )

 

 

譯註:

 

1.     狄西教授強烈的反對愛爾蘭自治運動。以此為背景,我認為他沒有貫徹自己在第三個原則中「個人權利」的理想。我這個評論的意思是:(在我看來)狄西教授的行為和他的理論缺乏一致性。因而,他所闡述的法權」其實也只是「意識型態」。

2.     英國憲法是所謂「不成文法」。此處「詮釋」一詞在原文中是"defined ... by"。我以「詮釋」翻譯原文的原因請參照以下第4節所節譯的A段譯文和B段原文(未譯出)。

 

 

 

作者:胡卜凱